原告:潘中珍,女,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国宝,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杰。
被告:郭杰,男,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
原告潘中珍与被告上海三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潘中珍诉请要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人民币50万元;2、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律师服务费4万元;4、诉讼费两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据以起诉的原、被告签订的《资产处置委托代理协议书》第14.1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乙方(被告)实际经营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的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徐家汇国际大厦6楼,该地址即为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属于上海市徐汇区辖区范围内,故按协议书的约定,本案争议管辖法院应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据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姚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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