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义功,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苍山县南桥镇鲁坊东村XXX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爱凤,女,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申请人潘义功与被申请人刘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计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爱凤名下价值计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潘义功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谷培涛
书记员:蒋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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