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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义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潘义功,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爱凤,女,1981年7月29日,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仙坊村刘村自然村XXX号。
  原告潘义功与被告刘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谷培涛

书记员:徐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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