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义功,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爱凤,女,1981年7月29日,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仙坊村刘村自然村XXX号。
原告潘义功与被告刘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谷培涛
书记员:徐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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