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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上海好煎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好煎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石江红。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上海好煎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潘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呈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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