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伟忠,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开福,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金根,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王晓英(曾用名:王小英),女,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伟忠与被告郑金根、王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伟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伟忠负担。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徐旻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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