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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伟楠与上海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伟楠,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时俊,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莉,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铁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伟楠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13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潘伟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于2019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潘伟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潘 喆

审判员:张志煜

书记员:李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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