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伟跃,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伟锋,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潘伟跃与被告潘伟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尚未缴纳的诉讼费无需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伟跃撤诉。
审判员:姚学勇
书记员:祝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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