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倩,女,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元媛,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磊,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倩与被告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潘倩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磊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6,063.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磊名下的银行存款3,306,063.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 懿
书记员:李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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