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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兰娣、潘兰芳与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人民政府、潘国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潘兰娣,女,194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潘兰芳,女,195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怡忆,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葛钧,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仁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凤,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国根,男,1952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金山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忠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仁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凤,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兰娣、潘兰芳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人民政府、潘国根、第三人上海市金山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兰娣、潘兰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张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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