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兴红,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犁,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幸军,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杨硕,女,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潘兴红与被告何幸军、杨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兴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62元,由原告潘兴红负担。
审判员:黄讚美
书记员:夏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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