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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兴红与何幸军、杨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潘兴红,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犁,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幸军,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杨硕,女,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潘兴红与被告何幸军、杨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兴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62元,由原告潘兴红负担。
  

审判员:黄讚美

书记员:夏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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