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军欢,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顾彩芳,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琼,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陆峰,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潘军欢、顾彩芳与被告许琼、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潘军欢、顾彩芳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许琼、陆峰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潘军欢、顾彩芳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许琼、陆峰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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