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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军欢与陆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潘军欢,男,197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国峰,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潘军欢与陆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潘军欢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陆国峰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潘军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陆国峰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凌吕华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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