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军民,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茜,女,1982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申请人潘军民于起诉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2,000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茜银行存款3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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