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文友。
被告:赵良生。
被告:上海龙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良,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冬兰,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定区马陆镇立新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翟剑锋,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瑞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凤与被告韩文友、赵良生、上海龙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嘉定区马陆镇立新村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潘凤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凤负担。
审判员:纪学鹏
书记员:姚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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