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利华,男,197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锦锦,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罗玥,女,1989年10月22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建工东悦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顾曹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昇辉。
申请人潘利华与被申请人罗玥、第三人上海建工东悦房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潘利华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申请人罗玥所有的在第三人上海建工东悦房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金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案外人潘某某、王某某以其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晓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利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罗玥所有的在第三人上海建工东悦房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金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二、查封案外人潘某某、王某某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晓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保林
书记员:秦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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