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楼**村**号,因涉嫌犯有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潘某某,绰号某某,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楼**村**号,因涉嫌犯有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15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潘某某家中发生火灾,后涡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到现场勘査,并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査认定书,认定的直接财产损失为2万元,起火原因是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后潘某某得知被烧毁的电冰箱出厂时厂家购买了保险,遂企图通过申请保险理赔弥补损失,为了骗取保险理赔,潘某某主动提出帮助潘某某变造涡阳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两人商量后,由潘某某通过街边小广告找到一名办假证的人,要求对方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中认定的财产损失由2万元修改为4.5万元,起火原因改为“电器冰箱型号线路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后潘某某将变造的认定书交给潘某某,潘某某将变造好火灾认定书通过微信发送给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事后事情败露,潘某某主动撤回保险理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变造的涡阳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1份;
2.书证:被告人潘某某、潘某某身份信息等相关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潘某某、潘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潘某某为骗取保险理赔合谋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买卖、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杰
检察官助理:邱晔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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