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嘉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韩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潘嘉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韩雁名下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原告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韩雁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嘉定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浙商银行上海嘉定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新成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宝山庙行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内价值150,000元的存款。
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270元,由申请人潘嘉琛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惠平
书记员:曹志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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