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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田震,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花某某。被告:吴某某。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花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潘某某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夏正贵
书记员: 周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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