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宗明,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国民,上海市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恒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明亮,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一栋,职务不详。
原告潘宗明与被告常州恒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被告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目前无法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洪一帆
书记员:斯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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