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家路,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生,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传利,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雷,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家路与被告王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月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家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借期内利息6000元,逾期利息暂计120000元(自2016年7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月利率2%),共计42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6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期一个月,承诺按约定支付利息。2016年6月,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无法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传利辩称,认可借款本金30万,利息不认可,利息已经都偿还了,是通过支付宝和转账。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6月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30万,当日,被告出具借条,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期一个月,2016年7月4日前归还,承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如逾期还款,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外,支付违约金,按日3%计算,并支付催讨借款实际方式的劳务费及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嗣后,因原告经催讨无着,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被告表示利息均已付清,但未提供任何支付证据。原告自认被告连续归还了8个月,每月1.8万元,共计14.4万元,其中6000元是利息,12000元为本金。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提供了借条,借款事实可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但应当指出的是,根据被告抗辩之主张及原告自认,可以确认被告已归还本金96000元及2017年2月之前的利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未收取的利息部分仅能按最高24%计算。另外,律师费,本院酌定6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传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家路借款人民币204,000元;
二、被告王传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24%标准支付原告潘家路上述借款人民币204,000元的自2017年2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上述借款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三、被告王传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家路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810元,减半收取计3905元,由被告王传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月华
书记员:毕再成 孙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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