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家路,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生,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龙,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阿克苏市。
被告:方子健,男,199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潘家路诉被告郑龙、方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经邮寄方式无法送达,须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叶茵茵
书记员:王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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