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小红,女,汉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修,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梁娜,执行董事。
原告潘小红与被告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潘小红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小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潘小红负担。
审判员:蒋 浩
书记员:卢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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