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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希雄、赵慧文等与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潘希雄,男,195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赵慧文,女,194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原告:潘颖峰,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原告:潘颖海,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赵昱,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忆,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方志坚,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月辉,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伦,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海平,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北埭村北庄9号。
  第三人:沈玉君,男,194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北埭村北庄9号1室。
  原告潘希雄、赵慧文、潘颖峰、潘颖海、赵昱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沈海平、沈玉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潘希雄、赵慧文、潘颖峰、潘颖海、赵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希雄、赵慧文、潘颖峰、潘颖海、赵昱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潘希雄、赵慧文、潘颖峰、潘颖海、赵昱负担。
  
  
  
  
  
  

审判员:侯  芳

书记员: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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