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碧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思,总经理。
原告:潘思,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启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铭,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碧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潘思与被告上海启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天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出具(2017)沪0104民初19764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8年1月25日出具(2018)沪0104执保001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及(2018)沪0104执保00105号之一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启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5,297,800元。上海碧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海启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5,297,8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上海碧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海启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5,297,8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启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97,800元及其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和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建丽
书记员:王嘉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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