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才瑞,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颂华,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李少钦,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
原告潘才瑞与被告张颂华、李少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潘才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更名手续违约金745,077.67元,以已付房款1,96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1日。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系争房屋以28,0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已经支付了19,600,000元,但是被告没有按约与原告办理系争房屋更名手续。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并非系争房屋权利人,原、被告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亦不符合相关商品房限售政策,存在合同诈骗嫌疑,需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侦查,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侦查机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潘才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伟俊
书记员:乔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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