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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敏芳与洪卫星、蔡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潘敏芳,女,1971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叶花,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卫星,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蔡歆,女,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华,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寅清,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敏芳诉被告洪卫星、蔡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潘敏芳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敏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66元,减半收取计8,183元,由原告潘敏芳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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