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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华与上海旺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潘文华,女,196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裕斌,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旺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詹彦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力,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文华与被告上海旺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潘文华于2019年11月21日以被告已将本案系争股权转让给案外人致使原告诉请无法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文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文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原告潘文华负担。

审判员:王连国

书记员:徐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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