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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波与郑伟、郑德金、张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潘文波,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伟,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德金,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秀英,女,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潘文波与被告郑伟、郑德金、张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8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0月8日第二次开庭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潘文波、被告郑伟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潘文波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予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郑伟系被告郑德金、张秀英之子。原告与被告郑伟因出售房屋相识,并形成多笔债务关系。2012年10月15日,被告郑伟购买原告一处104.98平方米房屋,双方商定价款32万元,因该房屋有18万元贷款未偿还,双方约定贷款由郑伟偿还,郑伟给付原告剩余房款14万元,因郑伟暂时无力支付,便向原告出具14万元借据确认欠款。此后,被告郑伟及其家人又因各种理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余万元,并出具了欠据,其中案涉借款系被告郑伟为了偿还房屋银行商业贷款,进而办理公积金贷款使用。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拒绝给付。2015年4月末,原告找三被告索要欠款,双方发生争执报警,经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被告郑伟于2015年8月15日偿还原告25万元,如不还款原告有权收回出售给郑伟的房屋,不足部分由郑伟补足差价。双方达成协议后未制作新的债权凭据,原有欠据亦未收回。协议期满后,被告郑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将房屋收回以34万元出售,并偿还了银行贷款156755.74元,抵顶欠款183244.26元。截止目前,郑伟个人及三被告共欠原告16万余元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据、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抵押合同、借据、银行业务回单、协议书、录像光碟及证人潘福军的证言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三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郑伟抗辩称,其与原告曾达成债务免除协议,原告收回房屋就免除了双方之间的债务。本院认为,郑伟购买原告房屋实际并未出资,根据双方在公安机关达成的协议及视频资料内容可以确认,双方达成的系附条件的协议,郑伟只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原告25万元,原告才能免除其他债务。但郑伟并未依约履行,协议便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双方债务总额确认,被告郑伟及其家庭成员累计欠原告借款35万余元,扣除房屋出售得款18万余元,仍然欠款16万余元,原告选择其中9万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伟、郑德金、张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潘文波借款9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三被告平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铁亮 人民陪审员  韩 晶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书记员:周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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