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明生,男,194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萍,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克,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国清,男,196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夏凤仙,女,1961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明生与被告施国清、夏凤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案外调解协议而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明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8,750元,减半收取计9,375元,由原告潘明生负担。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杨丽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