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晨翔,男,1985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兴初,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屠洁美,女,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潘晨翔与被申请人屠洁美、被告胡伟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潘晨翔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屠洁美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潘晨翔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屠洁美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金彪
书记员:杨亦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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