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月华,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冬荣,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晓霏,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树彩云(系赵晓霏之母),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潘月华因与被上诉人赵晓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75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潘月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转给被上诉人的钱款,并非投资到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晋公司”),与中晋公司的犯罪行为无关,系被上诉人的个人借款行为,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审理。
被上诉人赵晓霏辩称:上诉人所转钱款均作为上诉人女儿在中晋公司的投资款打入了中晋公司的账户,上诉人的女儿每月都赚取利息,因此属于中晋公司犯罪行为所涉范围,被上诉人已经因此接受了刑事处罚,不应再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潘月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赵晓霏归还潘月华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2、赵晓霏支付自2018年1月2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一审法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4月中晋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赵晓霏时任中晋公司外滩分公司副总经理、国太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副总经理。2018年5月28日,本院(2018)沪02刑终28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赵晓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纠纷,应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潘月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吸收他人钱款用于中晋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被上诉人亦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处罚,因此本案所涉钱款无论是否上诉人直接转入中晋公司,均涉嫌犯罪行为,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范庆韵
审判员:武之歌
书记员:王冬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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