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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陈荷花等与上海亨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陈荷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潘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潘丽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亨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姚贵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陈荷花、潘龙、潘丽丽与被告上海亨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沈  林

书记员:周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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