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陈荷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潘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潘丽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亨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姚贵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陈荷花、潘龙、潘丽丽与被告上海亨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沈 林
书记员:周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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