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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杰敏与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潘杰敏,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钱建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高峰,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杰敏诉被告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2018年11月21日,原告潘杰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潘杰敏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杰敏负担。

审判员:张倩晗

书记员:郁思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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