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杰敏,男,1975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沂北路XXX-XXX号由由-沃尔玛购物广场地上一层和地上二层。
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敏华,女。
第三人: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绿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潘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杰敏诉被告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知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8年10月20日,原告潘杰敏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处分的权利。原告潘杰敏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系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杰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杰敏负担。
审判员:金 鸣
书记员:马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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