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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潘某,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云,上海马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玮,上海马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瞿介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春晖,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潘某与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其他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潘某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员:许  慧

书记员:章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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