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潘某明,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81971********,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松溪县**镇**村**巷**号。曾因盗窃罪,于1998年1月22日被松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9时许,被告人潘某明驾驶闽******摩托车窜至松溪县茶平乡铁岭村上铁岭**号,入户盗窃被害人潘某某放置在卧室钱包内的人民币1406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潘某明到松溪县公安局茶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潘某明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员:李春
熊劲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明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本案卷宗贰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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