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潘某林,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粮农,现住福建省松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松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林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潘某林驾驶闽******号二轮男式摩托车后载其妻严某某从松溪县医院沿工农路往车站方向行驶,在松溪县信用联社门口的红绿灯处,交警大队民警陈某某、余某强等人在值勤时,发现被告人潘某林未戴头盔驾驶摩托车,且未按规定挂机动车号牌,民警陈某某上前让被告人潘某林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时,民警陈某某一手抓住被告人潘某林的右肩膀及其驾驶的摩托车后保险杆,责令被告人潘某林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潘某林不仅不配合反而加大油门往前冲,致民警陈某某被拖倒在地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案发后,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潘某林在松溪县渭田镇潘墩村水洋坪*号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潘某林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严某某、朱某某、陈某某、余某强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林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员:吴金德
检察员:李雪梅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林现羁押在松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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