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屯)。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道街**号。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回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道街**号**栋**单元**室)。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阚某某,男,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汉族,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名苑** 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道街**号**栋**单元**室)。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无逮捕必要,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潘某某、马某某、阚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6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7月29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21时许,因包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告人林某某和马某某微信删除一事,林某某给包某某打电话,电话中包某某的男朋友朱某某与林某某、马某某互相谩骂并相约见面。朱某某遂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孙某某 、王某某等20余人(均另案处理),并打电话约林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与**街交口处相见,包某某将其车辆后备箱内的铁锯提供给周某某、李某某等人,并驾车带朱某某等人到现场。林某某纠集潘某某、马某某、阚某某、李某某参与斗殴,阚某某又纠集汪某某并随身携带“扎抢头”与林某某等人汇合后到达约定地点,双方发生斗殴。在双方互殴过程中,阚某某、李某某、汪某某见对方人多逃走,林某某等人将对方朱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打伤,林某某、潘某某、马某某亦被对方打伤。经鉴定:朱某某头外伤、头部软组织挫伤,双手软组织挫伤,损伤不宜评定损伤程度;李某某腰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左肘部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孙某某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左上肢损伤不构成轻微伤。林某某头部损伤、左上肢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潘某某右手损伤、背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马某某头面部损伤不宜评定损伤程度;
经侦查,被告人林某某、潘某某于2018年12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午12月15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阚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锯子、刀、扎枪头各一把的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伤情诊断书、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潘某某、马某某、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辨认笔录: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潘某某、马某某、阚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赢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潘某某、马某某、阚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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