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潘某某与刘某某、杨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潘某某,女,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刘某某,女,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俊,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1,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江苏漫修(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2,女,193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杨某1、杨某2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次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俊、被告杨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出不到庭的正当理由,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施湾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系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杨国勋的份额为遗产,判决由原告一人继承;2.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由原告以货币补偿方式获得被告刘某某的产权份额,系争房屋由原告和被告杨某1按份共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为被继承人杨国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原告系继女、刘某某系妻子、被告杨某1系儿子、被告杨某2系母亲。系争房屋登记在原告、杨国勋、刘某某和杨某1四人名下共同共有,后经法院调解为按份共有。杨国勋于2018年9月14日去世,生前留有公证遗嘱,明确其过世后系争房产中的产权份额由原告一人继承。现因原、被告之间对卖房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判如诉请。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某1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继承人杨国勋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已经法院(2017)沪0115民初44995号民事调解书明确,杨某1占1/3份额,杨国勋、刘某某、潘某某3人每人各占2/9份额,杨国勋去世后,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份额当然作为遗产,无需法院再次确认;其次,杨某2已85岁高龄,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需要被继承人进行赡养,遗嘱损害了杨某2的利益,因而是无效的,涉案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即原、被告四人依法继承;第三,被继承人的遗产除了系争房屋中的份额外,还有银行存款、工资卡余额、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应由原、被告四人依法继承;第四,被继承人去世后,有丧葬费4万余元,请求按照遗产处理原则一并予以分割。
  被告杨某2辩称,原告不是杨家门的子孙,没有血缘关系,故不认可遗嘱;我没有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每月靠2,000元左右的退休养老金独自生活,需要子女赡养生活,故也不认可遗嘱;大孙子杨某1对我相当好,一直来看望我,故我应继承的这份遗产份额要求给杨某1。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各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均为被继承人杨国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原告系继女、刘某某系妻子、被告杨某1系儿子、被告杨某2系母亲。系争房屋登记在原告、杨国勋、刘某某和杨某1四人名下共同共有,后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的(2017)沪0115民初4499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系争房屋由四人按份共有,其中杨国勋、刘某某、潘某某3人每人各占2/9份额,杨某1占1/3份额。杨国勋于2018年9月14日去世,生前曾于2016年5月30日立下公证遗嘱,指定其过世后系争房产中的产权份额由与其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女即原告一人继承。
  本院认为,本案实为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杨国勋立有公证遗嘱,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份额应当按照遗嘱由原告一人继承。被告杨某2并非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故被告杨某1主张遗嘱无效不成立。原告没有主张杨国勋系争房屋份额以外的其他遗产,如有,杨某1可提供证据另行主张,杨某1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院不予支持。杨某2不认可遗嘱并要求将其应继承的份额给杨某1,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杨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施湾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被继承人杨国勋所占2/9份额,由原告潘某某一人继承。
  案件受理费9,328元,减半收取计4,664元(原告已预交13,352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睿

书记员:沈怡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