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女,193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家凯,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营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5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宋某某,女,1982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嗣后本案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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