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上海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1,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某2,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黄某3,女,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克萃(系被告黄某3丈夫),住同上。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斌,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黄某1、黄某2、黄某3其他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19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给予原告生活补助款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4年6月起与黄伟强同居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并以夫妻名义生活。原告对黄伟强多有照顾,尽了扶助义务。黄伟强2017年8月4日去世后,三被告以合法继承人身份将上述房屋过户并要求原告搬离。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1、黄某2、黄某3于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原告潘某某和解款5.8万元(打款至原告潘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以此一次性了结有关黄伟强遗产继承的全部纠纷,别无其他争议;
二、如被告黄某1、黄某2、黄某3逾期未付上述款项,需另付违约金1万元,原告潘某某有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 杨
书记员:陶庭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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