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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56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工业园**宿舍*。于2016年11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粤J91****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顺德区均安镇横九路仓门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案发时,被告人潘某某处于无驾驶资格证状态。

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4.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8月4日

附:

1. 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133*******;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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