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65********,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路**巷**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路**巷**号,2020年5月28日因酒后驾车被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顺德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1时41分许,被告人潘某某在其酒后驾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醉酒后驾驶一辆逾期未检验的粤X2****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北侧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5.7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雄文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路**巷**号,联系电话1370263****;
2. 卷宗二册、光碟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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