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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危险驾驶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22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现租住合肥市瑶海区**镇**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临泉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龙岗路交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驶路线、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登记表等;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珠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65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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