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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起诉书(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89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2年10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初秋的一天,一青年男子驾驶一辆被盗蓝色豪达牌二轮摩托车到茂名市电白区**镇****村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行销售,被告人潘某某因贪小便宜且存侥幸心理,便以800元购买该辆被盗二轮摩托车(型号:HD10****,发动机号码:15E0****,车架号码L5DTCG021FBR0****)使用。2019年9月17日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该辆被盗二轮摩托车经过**镇**市场时,被公安民警设卡盘查,被告人潘警寿弃车逃离。经查实,该摩托车是被害人陈某某于2015年8月1日10时许在茂名市茂南开发区****银行自助服务区门前被盗。经茂名市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涉案赃物摩托车、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签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量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水清

2019年11月18日

附:

    1. 被告人潘某某先被羁押于***看守所。

2. 案卷材料3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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