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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楼庄**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红,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5时8分许,潘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涡阳县**附近路段,被涡阳县公安局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对潘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7.5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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