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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36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6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工地工作期间得知被害人吴某某的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后多次在吴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其手机,然后盗取吴某某微信零钱中的款项或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中的款项,具体事实如下:

1. 2019年7月2日,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吴某某绑定微信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吴某某,卡号6228270621*********)中盗取款项两笔合共1700元(人民币,下同),同日又转回1400元到吴某某的微信中。

2. 2019年7月3日,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吴某某的微信零钱中盗取1600元。

3. 2019年7月17日,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吴某某的微信零钱中盗取3000元。

4. 2019年7月19日,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吴某某绑定微信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卡号同上)中盗取9000元。

综上,潘某某盗窃四次,数额共计13900元。

2019年8月27日,公安民警通过线索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房内抓获潘某某。

破案后,潘某某家属向吴某某退赔13900元,吴某某表示谅解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 书证;3.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勘验、辨认笔录;6. 视听资料。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秀琳  

                                   二年七月十四日 

附:

1. 被告人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联系电话178********;

2. 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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