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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77********,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田阳县田州**村**屯**号。2008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0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来到某某卫生院后面,趁财务室无人看守之机, 使用工具将防盗网撬开,钻进财务室盗得3000多元现金和一把车钥匙,后又到旁边的一间办公室盗走几张私人照片。得手后,被告人潘某某沿原路返回到卫生院门口,用盗来的车钥匙解锁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某镇信用社门口的小汽车,盗走放在车后排座的一个灰绿色女士挎包内3000多元现金、一条金项链、一条银项链和一枚私人印章后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潘某某将盗来的赃款和金项链全部用于赌博输光了。因标的物已灭失,未见实物,百色市右江发展和改革局未对被盗的金、银项链和印章的价值作出价格鉴定。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私人印章依法发还给被害人黄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的陈述;

3、证人农某某、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佳钰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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