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南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身份证号码4508022000********,壮族,大学文化,住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11月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港南区嘉龙海杰电子厂打暑假工因辞工与领导发生争吵,潘某某回宿舍收拾行李准备离厂时,发现对面宿舍的工友廖某某(不相识)睡着了,潘某某趁机将其一台黑色苹果手机偷走。经物价鉴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机扣押并归还失主廖某某。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