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乾检一部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81964********,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乾安县人,农民,住乾安县**乡**村。因涉嫌职务违法,于2019年11月4日被乾安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乾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乾安县农业综合开发实施节水增粮行动项目,道字乡念字村集体新打井7眼,项目方向道字乡念字村村委会发放了项目材料。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潘某某代表村里接受了7眼井配套材料,并存放其家中。在管理村集体财物的过程中,潘某某将价值人民币17.5076万元的de16滴灌带76.12万米,私自送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张某甲、徐某某、李某某、张某乙、林某某、姜某甲、姜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丙、杨某某、周某某、丁某某、王某丁、韩某某、孙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潘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潘某某在任道字乡念字村村委会**期间,利用管理村集体财物上的便利,将价值人民币17.5076万元的村集体财产送给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乾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立波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本案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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